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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离监探亲的条件 1.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《监狱法》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,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的罪犯,可以批准离监探亲: (1)有期徒刑(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、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),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; (2)宽管级处遇的; (3)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,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; (4)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行政区域内。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2.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,可以特许离监探亲: (1)剩余刑期10年以下,改造表现较好的; (2)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、死亡,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,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; (3)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,及当地村民(居民)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: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,有当地居民(村民)委员会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。 (4)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行政区域内。 (二)审批程序 1.奖励性离监探亲 (1)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,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,填写《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》,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,报监狱长批准。 (2)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。 2.特许离监探亲 (1)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。 (2)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。 (3)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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