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禁闭: 1.聚众哄闹监狱,扰乱正常秩序的; 2.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; 3.欺压其他罪犯的; 4.偷窃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的; 5.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,经教育不改的; 6.以自伤、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; 7.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,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; 8.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。 依照前款规定,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。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。
(二)审批程序 1.对罪犯警告、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,由监区(分监区)集体研究,提出意见,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,由监狱长批准。 2.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。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复议,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