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表扬、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给予表扬、物质奖励或者记功: 1.遵守监规纪律,努力学习,积极劳动,有认罪服法表现的; 2.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; 3.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; 4.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,有成绩的; 5.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,有一定成效的; 6.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; 7.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。 (二)审批程序 1.对罪犯表扬、物质奖励、立功等行政奖励,由监区(分监区)集体研究,提出意见,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,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,由监狱长批准。 2.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。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申请复议,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