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。经检查,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暂不收监: (1)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; (2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 2.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,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。非生活必需品,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,违禁品予以没收。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。 3.罪犯收监后,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,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。